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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不应书列第三人
引用本文:
刘家华.起诉状不应书列第三人[J].人民司法,1993(6).
作者姓名:
刘家华
作者单位:
湖南省郴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摘 要:
编辑同志: 由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存在第三人这一诉讼参加人的情况,所以有部分审判人员要求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书列第三人,否则就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不应书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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