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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下调,学者则大多持反对意见。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对青少年的自由意志成熟程度的推定,其合理性取决于法律推定的准确性。传统的刚性立法模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维持刑法原有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或者绝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都不是理想的抉择。《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持弹性论立场,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既是博弈的结果,亦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现实化。"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解释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情节恶劣"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之外的限制性条件。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特别的程序性限制,与其他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显不同。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事责任年龄  刚性立法  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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