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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行为的刑法定性——以“冒用他人航空里程积分的行为”为例
摘    要:互联网电子积分本身的占有及所有应当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冒用电子积分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电子积分本身并非发生占有及所有的移转,发生变化的乃是互联网电子积分的使用权。电子积分的使用权作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通过对于涉电子积分行为进行合类型性分析,从而为该行为性质的界定提供方向。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首先形成对个案的预判,并将个案事实与规范认定相结合,进行个别化的判新,不应当一概而论。此外,行为人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时,由于手段行为具有显著的技术性,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从而在个案认定中,应当严格遵循罪数原理,做到不重复评价、不遗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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