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例往往具有客观证据少、主观证据多、证据形式单一、取证困难等特征。受害儿童的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排除干扰的情况下,具有辨识能力与言词能力的儿童之陈述应当具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国内外一般均认可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且采取相对宽松的认定规则。为切实提高受害留守儿童陈述的证明力,应当改进对受害儿童陈述收集程序,遵循"避免二次伤害"和"一次性取证"规则;构建科学可行的受害儿童陈述证明力的审查与认定标准,采取相对宽松的印证规则。此外,还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从而对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补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