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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通知的可诉性认定
作者姓名:
邓志东
黄威
作者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摘 要:
【要点提示】通知行为因针对的事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其是否可诉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此,可以从通知行为是否构成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答复或者通知的义务、通知行政行为是否仅仅构成行政行为的中间性程序、通知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考察认定。
关 键 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
具体行政行为
房地产开发
抽象行政行为
广州市
通知
行政机关
行政决定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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