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亲离婚时已获抚养费不影响抚养人死亡时再向侵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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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建标.父母亲离婚时已获抚养费不影响抚养人死亡时再向侵权人主张[J].人民司法,2012(2):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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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建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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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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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被抚养人的父亲在离婚时已向被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抚养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时,被抚养人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案号一审:(2009)甬奉民三初字第574号二审:(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45号【案情】原告:廖嘉毅(系死者儿子)。原告:廖嘉诚(系死者儿子)。被告:朱勇。被告:杨绍峰被告:联合保险象山支公司等。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廖嘉毅、廖嘉诚系死者廖光忠与前妻朱某所生儿子,离婚后由朱某负责抚养。2009年2月16日,廖光忠乘坐的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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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抚养费 子女抚养 侵权人 交通事故 生活费 离婚 原告 一次性支付 赔偿请求权 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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