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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在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用本文:庞中全,孙日快.放射防护在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法制,1995(3).
作者姓名:庞中全  孙日快
作者单位:江苏省赣榆县卫生防疫站,江苏省赣榆县卫生防疫站
摘    要:自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颁发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放射防护工作走向法制管理的新阶段。五年来,《条例》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例》缺少相配套的实施办法,以致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违法难以处罚等问题。1、被监督单位即放射工作单位的某些领导对放射防护监督执法不理解、不支持。客观原因是这些领导不知道有《条例》,或虽然知道有《条例》但不知道其具体内容;主观原因是对《条例》宣传不力。执法者知其法,守法者不知其法,使得《条例》难以实施。笔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尽早举办放射工作单位法人参加的《条例》即放射防护法规培训班,让这批人学法、守法;另外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大造社会舆论,要利用大众传播工具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条例》知名度,扩大《条例》影响,以期达到放射工作单位学法、知法、守法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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