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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
引用本文:林亚刚. 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J]. 法学家, 2001, 0(3): 81-87
作者姓名:林亚刚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逃逸”行为的分析与评价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个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On the escape after communication trouble and causing death therefro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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