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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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湘文.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0(35):159-159,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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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湘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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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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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一种能充分彰显人道合理配置和社会效果的犯罪处遇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正日益被国际社会广泛借鉴。我国于2002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继而2003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将有利于其以后的发展和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其再犯罪。“社区矫正”立足于对犯罪人个人利益的重视,强调个人经过改造后能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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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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