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机制中的作用评析——以"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
| |
引用本文: | 张波.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机制中的作用评析——以"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8(2):38-42. |
| |
作者姓名: | 张波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
| |
摘 要: | 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犯罪 人身危险陛 犯罪构成 定罪 人身危险性 知识产权犯罪 犯罪定罪 机制 作用评析 相关 司法解释 犯罪成立 影响 客观要件 主观罪过 构成要件 融合 选择性要件 经济 意义 入罪 行为构成 存在 环节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8)02-0038-05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