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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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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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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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使得此条文在体系上与婚姻法17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条产生了立法冲突。以法律解释学的视角,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合理巧妙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孳息分别缩小解释,方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具有了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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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孳息 自然增值 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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