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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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伟志,梁辰,谭茜茜.论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法律依据[J].法制与社会,2013(11):267-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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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伟志 梁辰 谭茜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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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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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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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者因履行职务或执行工作任务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仅限于"与劳动者履职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因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多元的,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此种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就可归入"合同责任"的范畴,法院则应该分别根据单一合同与集体合同应该满足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来判断"责任约定"的合法性。否则,法院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第1款的规定判断劳动者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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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者 劳动合同 履职过失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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