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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没有持有假币——为轰动全国的汕尾假币案中的“持有者“辩护
作者姓名:卓学龙
摘    要:曾几何时,汕尾地区假币犯罪活动猖獗,中央电视台曾对此进行过专门报道,一时间轰动全国。本案被告人李三宝也正是在司法机关轰轰烈烈的打击假币犯罪活动中被推上被告人席的。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起字(2000)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三宝犯持有假币罪,于2000年6月6日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李三宝于1998年4月间,接受同案人林世春(另案处理)的委托,将面额100元、10元、5元的假人民币藏放在其家中,至同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三宝家中缴获伪造的100元、10元、5元面额的假币,共计240.35万元。为此,被告人李三宝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之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三宝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假币予以藏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三宝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委托律师卓学龙为其辩护。在律师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辩护意见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下文便是重审时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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