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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引用本文:苏彩霞.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J].法商研究,2005,22(5):31-36.
作者姓名:苏彩霞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重点资助项目(04SFB3007)
摘    要: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基本相适应,但也存在着若干罪名欠缺、贿赂犯罪构成要件过窄、贪污、挪用犯罪对象范围过窄等缺陷。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内容接轨,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大贪污、挪用罪的犯罪对象。

关 键 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法  腐败犯罪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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