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
| |
作者姓名: | 苏彩霞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 |
基金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重点资助项目(04SFB3007) |
| |
摘 要: | 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基本相适应,但也存在着若干罪名欠缺、贿赂犯罪构成要件过窄、贪污、挪用犯罪对象范围过窄等缺陷。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内容接轨,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大贪污、挪用罪的犯罪对象。
|
关 键 词: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法 腐败犯罪 立法完善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