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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处罚主体的条件
作者姓名:戴一  沙玉华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戴一),吉林省行政学院(沙玉华)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之一就是处罚乱,而这又突出地表现在行政处罚主体上.现实中,不仅行政机关,而且有关单位、组织甚至个人都在作为主体行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来行使.行政处罚主体的法定性,是行政法理论的重要原则和行政执法的必然趋势.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系统全面地论述了行政处罚中的问题,在第三章阐述了有关行政处罚主体的设立及其条件,明确地规定了哪些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行使处罚权.按照法条理解,行政处罚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机构、被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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