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中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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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务谨.外观设计侵权中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主体[J].法制与社会,2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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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务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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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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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外观设计侵权中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不是普通专业设计人员。消费者应当是对欲消费之对象有一定了解,对其功能及为完成功能必不可少的设计有一定认识,不能让消费者超越自己的知识范围和职业领域去消费,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也应为其假定一名有消费经验的消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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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 侵权 外观设计 一般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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