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法中的佃:传统制度的现代法律实践——以新繁县民国司法档案为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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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昕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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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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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民国时期乡村社会及其纠纷解决”(批准号:09BZS01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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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佃"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纳入到西方民法体系之中,但由于中西法律概念的差异和中国特殊的法律背景,中国传统的"佃"在法律上游离于物权和债权之间,从确认为物权制度中的永佃权到逐渐被适用于债权法中的租赁契约。"佃"所涉及的押租和转租由于已成为地方习惯广泛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的经济环境,故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则被基层法院所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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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佃 永佃 租佃 押租 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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