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权保护期限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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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晓英 郑金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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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大学法律系,杭州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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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传统民法认为:人身权与人的生命紧密相联,不能继承。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也仅限于生命存续期间。反映在民事诉讼上,除了对著作权有特殊规定外,有关人身权的民事诉讼,如果原告人死亡,案件就自然终结。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认为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应及于公民死后,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往往是涉及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产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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