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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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静.论保险人说明义务[J].法制与社会,2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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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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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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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的开创性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保险合同性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得以存在。保障投保人的知悉权,使其在充分、正确理解保险合同务款的内容的前提下,签订保险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映射到《保险法》上就是第十七条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和第十八条的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文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履行方式、履行标准以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做了简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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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说明义务 适用范围 说明方式 说明程度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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