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体系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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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晓丽,顾晶晶.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体系的完善[J]. 中国司法, 2004, 22(8): 7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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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晓丽 顾晶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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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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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涵义及其所蕴含的社会效能税收法定主义亦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等,其基本涵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非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视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经典表达”①。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具体内容如下:(一)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亦或称之为税收要素,是指所有税种之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全面展开所需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统称②。主要由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加征或减免、罚则等一切涉及税收课征的基本要素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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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法 法定主义原则 立法体系 立法权 税收程序法 |
The Principle of Taxation Prescribed by Law and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on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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