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共犯的刑事责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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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洪流.挪用公款罪中共犯的刑事责任分析[J].法学,19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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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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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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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之间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共犯的刑事责任缺少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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