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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
引用本文: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1):33-42.
作者姓名:卞建林  谢澍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摘    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首先厘清诉审、诉侦、诉辩的相互关系.新型诉审关系,应当以控审分离为前提,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从而推动庭审实质化;新型诉侦关系,应当将侦查阶段视为公诉职能延伸与拓展的主要方向,探索检察介入侦查、公诉指导侦查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强化侦查监督与动态制约机制;新型诉辩关系,应当在合理的诉讼构造之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达成对抗而不对立之共识,在诉讼进程中形成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并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之重任.

关 键 词: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实质化  诉审关系  诉侦关系  诉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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