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研人员在不同单位任职时职务发明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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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殷. 论科研人员在不同单位任职时职务发明的归属[J]. 电子知识产权, 2016, 0(3): 79-88. DOI: 10.3969/j.issn.1004-9517.2016.0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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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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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科学院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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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职务发明人在两单位任职时,该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一直是国内研究职务发明问题的焦点和难点,而科研机构作为特定主体,拥有区别于其他单位的自身特点,目前的专利法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也没有明确针对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当科研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或前后任职时,科研机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情况更是错综复杂.因此,有必要假设科研人员在不同单位任职时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形,有针对性的进行问题剖析,一方面充分解读分析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足以合理到权衡各方权利,另一方面结合理论与实证,给出对于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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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科研机构 职务发明 权利归属 |
The Attribution of the Inventor-employee's Invention Made by Scientific Research Staff Who Serves in Different Research Cent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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