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迟延裁判治理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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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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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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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谨以此文庆祝张卫平教授从教30周年。本文获清华大学郑裕彤法学发展基金资助,是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结构调整”(20141020048)的阶段性成果。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张卫平、屠凯和汪洋等师友的指导和建议,但文责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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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迟延裁判直接贬损法院的社会形象,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法院迟延裁判问题。由于审限制度以司法行政化为作用机制,忽视了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在实践中催生出各种规避措施以及牺牲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异化现象。只有以符合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迟延裁判应对措施逐步替代民事诉讼审限制度,在民事诉讼框架内为当事人开启有效的程序权利保障途径,并针对迟延裁判可能产生的实体损害提供有效补偿机制,才可能妥善并根本上解决迟延裁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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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迟延 迟延裁判 审限制度 迟延异议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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