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
作者姓名:张亮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环境风险防控视角的决策规制法律问题研究”(15CFX054)
摘    要:以公法为中心所构筑的行政法体系并不完美.在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案件中,所产生的混合责任方式在《国家赔偿法》中未予明确,但该类案件在行政实务中层出不穷;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创制的司法解释,实质上都隐含了对相关民法规范的准用.通过对“黄玉河案”的分析与展开,可以明晰,在处理公私主体共同致害的案件时,若无从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规范,且基于法益基础与规范基础的考量,可以准用相关民法规范,以积极实现权利救济与法制完善;在实体法上厘清责任分担的同时,仍需区别公私法之间诉讼程序差异.

关 键 词:共同致害  准用  民法规范  行政赔偿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