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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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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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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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环境风险防控视角的决策规制法律问题研究”(15CFX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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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公法为中心所构筑的行政法体系并不完美.在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案件中,所产生的混合责任方式在《国家赔偿法》中未予明确,但该类案件在行政实务中层出不穷;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创制的司法解释,实质上都隐含了对相关民法规范的准用.通过对“黄玉河案”的分析与展开,可以明晰,在处理公私主体共同致害的案件时,若无从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规范,且基于法益基础与规范基础的考量,可以准用相关民法规范,以积极实现权利救济与法制完善;在实体法上厘清责任分担的同时,仍需区别公私法之间诉讼程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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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致害 准用 民法规范 行政赔偿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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