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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摘    要: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②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③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④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⑤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⑥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⑦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⑧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关 键 词:违法违纪行为  开除处分  公务员  非法组织  民族宗教政策  情节严重  国家声誉  对外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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