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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张家港保税区的批复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建立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请示》(苏政发[1991]105号)和《关于请求尽快批准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补充请示》(苏政发[1992]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港口优势,积极为加工出口和拓展转口贸易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促进长江流域外向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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