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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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阳本祺. 论危险故意[J]. 法学家, 2013, 0(1): 48-62,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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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阳本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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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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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9SFB301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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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危险故意是连接实害故意与过失的链条,它的主体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最高端是对实害的认识与意志,最低端是对危险的过失。在危险故意中,"行为的知与欲"是一个不变的要素,"结果的知与欲"这一要素却呈忽明忽暗的变化———从"实害结果的知与欲"到"危险结果的知与欲"、"危险结果的知"再到"危险结果的过失"。放火罪危险犯的故意内容只能是对行为及其实害结果的知与欲,而不是对行为及其危险结果的知与欲。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故意,对于行为所造成的抽象危险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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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故意 实害故意 过失 认识 意志 |
On Dangerous Inten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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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iliation: | OuYang Benqi,Ph.D.in Law,Associate Professor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Law Scho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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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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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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