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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内地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为视野
引用本文:赵秉志,时延安. 略论中国内地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为视野[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8(1): 53-61
作者姓名:赵秉志  时延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其设置的目的即在于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同时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一基本责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 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 8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3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3条以同样的内容规定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

关 键 词:香港  澳门  分裂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三条
文章编号:1008-6951(2003)01-0053-09
修稿时间:2002-09-27

On Crime of Espionage and Sedition in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ese Mainland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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