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内地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为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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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秉志,时延安. 略论中国内地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为视野[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8(1): 5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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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秉志 时延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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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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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其设置的目的即在于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同时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一基本责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 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 8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3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3条以同样的内容规定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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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香港 澳门 分裂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三条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3)01-0053-09 |
修稿时间: | 2002-09-27 |
On Crime of Espionage and Sedition in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ese Main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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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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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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