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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试行工商统一税并对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摘    要:"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并由国务院于1958年9月13日命令发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也经财政部修订补充于1958年9月13日以(58)财税字第52号令公布。现决定自195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试行,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对若干具体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一、国营工业、定息的公私合营工业以及手工业合作组织,相互进行协作生产,除了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已经规定给予免税照顾的协作产品以外,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协作生产的,对用于制造打稻机、新式步犁、滚珠轴承的另件、配件,属于固定协作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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