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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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清运.浅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认定[J].法律适用,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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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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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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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9条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作了明确规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第169条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为了正确审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严惩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事犯罪分子,下面笔者根据我国《刑法》和《决定》规定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法律特征谈点拙见,以求引玉之果。《决定》第3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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