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治监督的概念与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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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静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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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漯河,4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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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得其一而思三,死而后已,永无止境的权势欲,是全人类共有的皮鞭倾向。我国现行的国家权力体系内,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可依法实施监督。政府法治监督就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政府法律监督属层级监督,行政监督属专门监督。其监督是法治而不是法制,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制可为人治服务。法制并无人民监督政府的意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权行为实施全方位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一部行政法,将构建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和行为的法制监督三部分法律规范的总和,足见监督法制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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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 法治 监督 概念 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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