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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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正万.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若干问题[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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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正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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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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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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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办理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不为社会所感知。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也还存在监督权威和监督作用彰显不够的问题,侦查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恰好在检察机关监督属性的彰显和监督刚性增强方面具有独特功能。这一侦查监督方式能够发挥独特的监督作用在于其具有以司法原理和比例原则为内容的理论基础。这一监督方式运作过程中在确定案件事实方面所依据的证明标准是层次性证明标准,这与诉讼案件中的一般刑事证明标准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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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 司法原理 比例原则 层次性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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