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人走股留”条款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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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玉文 张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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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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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消费安全的公私合作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FX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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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人走股留"条款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与雇员身份之间建立了必要性联系,最高人民法院以第96号指导案例对此类条款的司法适用作出回应,其个案裁判虽然妥当,但可参照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基于对公司激励结构的分析可以发现,此类条款不满足资本多数决适用的前提。结合企业所有权和交易成本理论,此类条款在实践中发挥着帮助实现人力资本出资的功能。原则上通过资本多数决形成的强制转让条款对异议股东不生效。法院应审查企业的"人合性",关注相关价格条款与中小股东任职保障的公平性,最终决定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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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合性 人走股留 人力资本 资本多数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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