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司法审查为总原则的对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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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建志.关于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司法审查为总原则的对话[J].人民司法,2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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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建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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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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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记者: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是当代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控制是通过事后监督来完成的。而这个监督的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权不在法院,它掌握在行政相对人那里。就是说,司法权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与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和人们生活的行政权有很大的不同。我想,法律体系的设置是合理的,行政相对人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当然要有一个可以为自己的权利辩说的地方。赵明章副院长(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这个职权是法定的、不可推脱的,必须行使;任何不行使或者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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