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串通银行信贷人员非法占有账内他人资金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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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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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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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被告人田某,系泰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闵某,系浙江省嘉兴市商业银行东栅支行(下称“东栅支行”)信贷科副科长。被告人田某其因泰谷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他人介绍向上海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韵公司)总经理戴某借款。戴同意借款,但提出只能将款存入银行作资信证明用。2000年12月6日,田某与戴某签订《存款协议》。协议规定,海韵公司开具收款人为泰谷公司的500万元银行汇票,由泰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户存入银行,存期三个月,以便银行为泰谷公司出具资信证明;泰谷公司不得动用该500万元存款,并应将存单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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