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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王晨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本文从五个方面研究了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定性问题。在客观方面,对以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作为权利质押的,买卖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的,冒用他人有价证券的,国债回购交易中的诈骗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进行诈骗活动的,使用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使用不存在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外国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定性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见解。在主体方面,对单位实施的有价证券诈骗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兑换现金行为的定性进行了研究。在主观方面,对明知、非法占有目的等是否构成本罪的要件及具体如何认定进行了探讨。此外,还讨论了本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共犯形态等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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