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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一起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案的评析
引用本文:杨善明.投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一起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案的评析[J].人民司法,2002(10).
作者姓名:杨善明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建公司)被告: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石油局(以下简称西北石油局)西北石油局为了解决野外一线职工住房问题,经自治区计委批准立项,拟在该单位位于乌鲁木齐市江苏路的基地内建造三栋住宅楼,即四、五、六号住宅楼。1998年11月27日,西北石油局向自治区建设厅及自治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标办)提出书面提示报告,称四、五、六号住宅楼工程已进入图纸设计阶段,建设资金已基本到位,各项施工手续基本完备,现冬季即将来临,为节省时间尽早开工,申请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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