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下留人”与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回顾与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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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书平.“枪下留人”与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回顾与法律思考[J].人民司法,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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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书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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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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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审终审制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和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是对于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这一特别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的适用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然而,当长期以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将绝大多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客观现实:对于绝大多数的死刑案件而言,死刑复核程序已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作者大胆地提出了修改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议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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