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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自动委托交易的后果承担
作者姓名:杨瑞玲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案情原告:贾铁英。被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原告诉称:我从1997年4月28日在被告处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并与被告签订指令交易协议后,就委托我丈夫杜雅平在被告提供的专户室从事股票交易。2001年9月18日,我丈夫查询得知我股票账户中的12142股爱建股份和11000股华东医药股票分别于2001年9月12日上午10点49分05秒和11点24分49秒被他人卖出,并被他人于同日的10点51分28秒和11点25分51秒分两次买入了17000股银广夏股票。而2001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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