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风险转嫁给单位是否构成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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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疆中 顾文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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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疆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顾文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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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被告人董某,某国有企业期货部经理。被告人齐某,某国有企业期货部报单员。1995年9月,董某、齐某商议共同私自经营期货,于是,共同筹集资金,并在任职单位的期货部,以他人名义开设一私人账号,准备为经营期货时使用。同年11月1日,董某、齐某在私人账户买入胶合板合约5000手,成交后胶合板价格下跌。齐为避免个人损失,利用其报单员的职务便利,将上述合约转入所属公司期货部的账户上,造成期货公司当天持仓损失238400元。同年11月7日,董某、齐某在私人账户买入红小豆合约3000手,但收盘前,红小豆价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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