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履行法定职责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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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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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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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法定职责的争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作出命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然对何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否具有特定语境下的涵义,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颇有争议。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不作为,“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①也有学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是“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关系实体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明示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即通常所说形式作为、实质不作为”。②还有学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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