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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标准
引用本文:黄文艺.从一起案件谈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标准[J].人民司法,2002(11).
作者姓名:黄文艺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A市甲公司与乙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乙公司的开办单位丙公司未投入注册资金500万元,即裁定追加丙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丙公司向A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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