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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资格
作者姓名:刘道清  程振华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刘道清),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程振华)
摘    要:对村民委员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不同于一般的行会、协会,在正常的职责活动中履行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相对独立的行政职权,故村民委员会在履行某些行政职能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法规授予村民委员会自主行政权是其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的自主行政权,是指其非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由其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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