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4年5月5日《新京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死囚刑前检举换来缓刑的报道。报道称,湖南长沙一名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起恶性杀人案件的重要线索,使一件历时数年未查清的人命案成功侦破。因检举立功,对这一犯罪分子,法院作出了由死刑改为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根据这则新闻的标题和内容,可以发现记者很可能弄混了缓刑和死缓的概念。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缓刑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意味着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