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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救助他人义务
作者姓名:素军
摘    要:泸县福集镇大竹村的温甲、温乙和温丙三位不满10岁的小孩一同去村边的小河里洗澡.三小孩在边洗边玩中,温丙不慎掉入河中夹槽,几次挣扎未能游出水面.温甲、温乙用木棒去救也未救起,于是二人赶紧上岸回家,并在路上拉勾约定,谁也不许讲温丙淹死之事,以免挨打.其实,在事发时离三小孩洗澡处100米远的地方就有成年人在劳作,如果温甲、温乙呼救,温丙不致命丧小河.因此,温丙的父母将二小孩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二被告的监护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56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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