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争鸣意见之一电子邮件的证据地位及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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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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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孙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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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中 ,首次将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此种操作 ,在全国司法审判中尚属首例。该案的案情及争议的核心问题所引申出的证据法上的命题为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 ,电子邮件可否作为诉讼证据 ?此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还从另一起真实案例中抽象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讨论模型。本刊特发表该院法官的二组讨论文章 ,以期待学术界能够举一反三 ,推动我国法官理论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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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定案 法官 人民法院 证据效力 诉讼证据 司法审判 审理 举一反三 学术界 中国 |
修稿时间: | 2001-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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