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
摘    要:原告:李治芳,男,30岁,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 委托代理人:吴生发,福建省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叶鉴金,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叶圻、陈海岩,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第三人:邱家流,男,51岁,工人,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邱炳钦,男,41岁,农民,住连城具揭乐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