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比剩余索取权更重要——中国民国公司法与美国宾州现行公司法节制股权比较研究 |
| |
引用本文: | 李明祥.控制权比剩余索取权更重要——中国民国公司法与美国宾州现行公司法节制股权比较研究[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5):46-51. |
| |
作者姓名: | 李明祥 |
| |
作者单位: |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公司股东之权利,从大的方面划分,无外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前者为收益分配优先顺序上最後获益权,后者为公司合并、分离、结算、破产等大政方针投票权。我国民国初年着名公司法学家王效文先生将前者概括为自益权。后者概括为公益权。中外公司实践表明,公司内部始终存在着大股东专权、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公司法是否需要限制大股东权利,即共益权节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节制大股东权利?美国各州公司法自1989年始才接受并引入该内容,而我国早在1914年公司条例便载有共益权限制之规定,1929年公司法更趋于成熟。时隔60年后,作为世界上公司法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不仅接受该内容,而且与中国60年前的公司法规定完全一样:不论一股东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一惊人的吻合值得我们思考。
|
关 键 词: | 股东权利 剩余索取权 控制权 比较研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